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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资委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

字号+ 作者:出师无名网 来源:知识 2024-05-17 19:39:48 我要评论(0)

­天津国资委5月2日发布消息,天津国资委、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印发关于《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

­  天津国资委5月2日发布消息,天津天津国资委、国资工持股总股本财政局、量原天津证监局印发关于《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则上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不高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司总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天津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国资工持股总股本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量原

­  对于现有的则上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不高竞争类企业。2.股权结构合理,司总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不低于10%,天津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国资工持股总股本董事。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量原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  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为最大股东,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  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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